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法定期限:无
办理部门:安监局
承诺期限:无
办理地点:中心安监局窗口
窗口电话:7071050
行使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申请材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十二)其他文件、资料。
办理流程:受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