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县属以下实行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法定期限:无
办理部门:安监局
承诺期限:无
办理地点:中心安监局窗口
窗口电话:7071050
行使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申请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办理流程:受理 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