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校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卫计委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中心卫计委窗口
窗口电话:7071050
行使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二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医师、护士及相应设备对应关系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消毒(中心)供应室合格证或合格证明文件、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消毒质量合格的评价报告;
6、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7、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8、医疗废物规范处理相关协议及制度;
9、经注册会计师审定的年度财务报告(重点审核收支结余用途,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
10、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前来办理须提交)
11、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总结;
1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前来办理须提交);
表格下载:无表格下载
办理流程:受理 审核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