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补发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文化局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中心文化局窗口
窗口电话:4963430
行使依据:国务院令第229号〈〈经营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章程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6、适合演出的建筑物使用证明和安全状况证明
7、注册资金证明
8、专业管理人员技能证明材料;
9、设备器材清单及设施说明;
10、消防安全意见书.
1、申请报告(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开办理由);
2、经营章程;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资金证明(6万元以上)
5经营面积:市区30平方米以上、县级20平方米以
6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资料;
7法律、法行政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8填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