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发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文化局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中心文化局窗口
窗口电话:4963430
行使依据: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设立娱乐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卫生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内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核。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申请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
2、投资人拟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设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5、环境保护行政和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公安部门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7、有关娱乐项目的器材设备资料及证明票据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8、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包厢不得少于8平方米
9、有有效的卫生合格证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勘察、听证、上报